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此与合同相同;
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此与合同作为财产行为相区别。
3、作为身份行为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