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包括:
1、 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
2、 监护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3、 继承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 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 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
6、 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来 源:考试 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