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
二、理论分析
(一)可撤销婚姻的要件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1) 须有胁迫的故意。
(2) 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3) 胁迫具有违法性。
(4) 须有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三、例题解析
[例题]张某(女,l8周岁)外出打工时被人诱骗至广西,拐卖人姜某以张某的性命相要挟,胁迫其与王某(男,22周岁)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感情较好,2年后张女与父母取得了联系,张女的母亲对王某非常的不满,便以张某在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正确的是:( )。
A.起诉时张某已经年满20周岁
B.婚姻撤销已经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C.撤销权的行使的主体不适格
D.张某和王某的感情较好
[答案]ABD
[解析]此案的题眼在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但是要找出这一题眼,需要首先明确本案是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如何对其进行撤销。
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大多是因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易出现这种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特别保护,其标志是当事人的撤销权。
主张婚姻撤销和主张婚姻的无效条件是不一样的,婚姻的无效主要是《婚姻法》第l0条的规定,而婚姻的撤销的条件是《婚姻法》第ll条规定的在胁迫的条件下结成的婚姻。其要件包括:(1)须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行为,并达到当时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违法”包括目的的违法和手段的违法。(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仅如此,婚姻的撤销只能由受胁迫方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l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l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提出撤销。
在本案中选项A是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的排出性情况。选项B也因为撤销权主体的不适格而变得没有意义。选项C是法院不支持张某的母亲请求的正确理由。选项D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的事项。相关法条有《婚姻法》第ll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l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