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
诉讼离婚中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二、理论分析
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三、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男)与李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的冷淡,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1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可以包括:( )。
A.李某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
B.李某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
c.李某被宣告失踪
D.李某与她人非法同居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核心在于判决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界限。对判决离婚的标准的解释是《婚姻法》修改的重要的内容,提示给予关注。
诉讼离婚的核心的问题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是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用客观化的规定解释这一主观的情感原则。其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题中选项A、D直接引用了第32条的规定,选项B、C是对第32条第5款的分解,可以参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注意]诉讼离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50、185条都有相关的程序性的规定,应结合《婚姻法》来一起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