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
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分析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依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③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例题解析
[例题]谢某(男)与李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3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和谢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已经两岁的儿子甲由李某抚养。2002年李某又与万某登记结婚,2003年5月李某和万某的儿子乙出生,自从乙出生以后,万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丙,就再也无法与李某和睦相处了,2003年7月李某实在不能忍受复杂的家庭关系了,在与万某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甲乙丙三个孩子。对此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
A.甲、乙由李某抚养
B.丙由万某抚养
C.万某可以不承担乙的抚养费
D.谢某可以通过与李某的协商取得甲的抚养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探讨的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三个方面。其解题的关键是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l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36、37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须首先明确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对于继父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在本案中李某和万某离婚以后,其甲与万某、丙与李某的继父母关系消失,依据法律规定甲由李某和谢某抚养,约定优于法定,依据谢某和李某的抚养协议甲应有李某抚养,而丙由万某抚养。对于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定。在本案中乙还不满两周岁,还处于哺乳期,应该由其母李某来抚养。所以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D是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和谢某虽然已经签订了关于甲的抚养协议,但是抚养协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谢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重新取得甲的抚养权。所以此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抚养费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
[注意](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满l8周岁时止。有独立劳动收入的到l6周岁时止。(2)子女抚养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