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说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理论分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例题解析
[例题]2003年8月,原系夫妻关系的李志钢与妻子黄敏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经过一番痛苦的抉择之后,黄敏作出了由李志钢抚养女儿,而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决定。自2004年2月起,黄敏被公司辞退后失业。从4月份起黄敏就不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志钢对此非常的不满,于是黄敏和李志钢达成黄敏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提出探望女儿的要求的协议。2004年6月初,黄敏改嫁了他人。李志钢便不让黄敏再与女儿相见。黄敏由于思女心切患上了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黄敏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请行使探望权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包括:( )。
A.黄敏不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B.黄敏协议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
C.黄敏改嫁他人
D.黄敏患上严重的精神病
[答案]ABC
[分析]要解决本案所提出的问题需要弄清楚以下问题:(1)探视权的性质。(2)探视权和抚养费的关系。(3)探视权中止的事由。
所谓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行使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的表现形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来源:考试大)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但是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行使被中止而被抵销。这两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所以选项A、B是符合题干的。
探视权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探视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视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在本案中黄敏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继续让其行使探视权会危害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对其改嫁他人,则不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的理由。所以选项C是符合题干的。
[注意] (1)探视权的行使主体。(2)探视权的恢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