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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0日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例](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及解析:B 《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故没有生效。丙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故B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对于A、C两项,《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故A项、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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