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卷三单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解析:
1.题干中说: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6日。这样,就可以适用《物权法》了。
2. 我在物权法夜话中是这样写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2条)。
其一,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抗辩权。
其二,此条只适用于抵押,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质权和留置权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的缘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自2007年10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加二年的规定失效。
其四,诉讼时效只限制债权的神话进一步破灭。
3.结论:选择C。
4.此题设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