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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07卷三单13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26日

07卷三单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12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3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122

B2009122

C200936

D201136

解析:

1.题干中说: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36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936日。这样,就可以适用《物权法》了。

2. 我在物权法夜话中是这样写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2条)。

其一,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抗辩权。

其二,此条只适用于抵押,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质权和留置权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的缘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自2007101日,《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加二年的规定失效。

其四,诉讼时效只限制债权的神话进一步破灭。

3.结论:选择C

4.此题设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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