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把牛六租给李老头1年,预收了1年的租金。
日月如梭。在租期进行到半年的时候(2005年6月1日),李老头与王二达成协议,又买了这头具有过失杀人历史的牛,并约定6月10日前付款。
第二日,雷雨交加,是祝贺,还是惩罚?一道闪电斜劈下来,撕开了牛六的腹部,一颗价值5000元的牛黄滚落在地。牛六的医疗费、手术费是200元。
王二的律师说:牛黄是天然孳息,交付时就存在,归王二。
李老头的律师说:牛黄在交付时不是孳息,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牛黄归李老头。
听着二位赤脚律师的激辩,法官眼一黑,昏了过去……
【提问】(简析题):
1. 是否构成买卖合同的简易交付?
2. 王二对李老头的交付时间为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吗?
3. 李老头是否取得对牛六的所有权?
4. 牛黄归谁?
5. 医疗费、手术费谁承担?
6. 租金如何处理?
【解析】
1. 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买卖合同的简易交付。
2. 买卖合同生效时,为简易交付。生效与简易交付虽然处于同一时点,但生效是原因,交付是结果。
3. 李老头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4. 牛黄归李老头。交付之后的孳息归李老头所有。
5. 在简易交付后,风险由李老头承担,故医疗费、手术费由李老头承担。
6. 租金的一半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李老头(可以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