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杜正和第三人杜冰系父子关系,二人同在滑县公安局上班。1991年,单位集资建住宅楼,父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以杜正的名义交纳了集资。2004年9月,在办理房产证时,由杜冰与滑县公安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填写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被告滑县房管局经过审核,于2004年10月12日为杜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5月,原告杜正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房产证登记手续变更在自己名下,房管部门没有变更。
经审理法院认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是第三人杜冰而非杜正,在该契约未经法定程序并由有权机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房管局依照法律规定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对房地产买卖契约效力的确认,不是行政审判审查的范围。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