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知识点,下面以2006年卷三第67题为例,对有关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析。
例题: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答案解析:此题涉及到了《继承法》第13、14条的法律规定: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以例题中A、B为正确选项。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
丙长期与甲共同生活,并不是与被继承人唐某生活,没有任何可以多分遗产的事由,所以选项C错误。
此外,《继承法意见》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33、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愿意尽抚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