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
(3)乙公司起诉不合法。
(4)仲裁委员会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乙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并由甲公司支付欠款。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中第(3)问考查的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后果。
[法理详解]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公司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乙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的时候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