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歉,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在争议期间, 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敕,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 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 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巳抵押给丁公司, 并出具了抵押合同。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乙厂认为木材巳抵寸甲, 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求A公司提货付款。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论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2)若A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厂违约,A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3)甲木材厂为追回余款可不可以:
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厂与丙公司、A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为什么?
②以自己保留了对木材的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用该木材加工的木器制品和家具归自己所有,为什么?
(4)假设乙厂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而B公司将机器主动运给乙厂,对于B公司所支付的运输费应怎样处理?为什么?
[答案]
(1)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2)能胜诉。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因此本案中A公司中止支付并不违约,乙厂没有提供相应担保,致使超过合同履行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3)①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行使撤销权只能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情况下。乙厂与丙公司、A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②甲厂保留了木材的所有权,在乙厂未付清余款之前,拥有对木材的所有权。乙厂将木材加工成家具等,使木材的价值大幅增加,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对家具等的所有权,从而有权将其出卖和抵押。甲厂丧失了对木材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厂予以赔偿,而不能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
(4)该运输费由乙厂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而乙厂和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交付动产,因此应在B公司所在地履行。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将机器交付给乙厂的费用属履行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而B公司帮助乙厂将机器托运至乙厂所在地,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厂承担。
[解题思路]
本题的民事主体共计有6个,即甲、乙、丙、丁及A、B公司,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谓十分复杂。所以,解开本题的关键,是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出主线来。
本题的主角是乙厂,应以乙厂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线索,排出乙厂与其他5个民事主体的关系,并重点注意乙厂与甲厂、乙厂与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此,整个试题的解答脉络就清晰了。
[法理详解]
(1)依《担保法》第42条第5项之规定,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又依第41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
(2)依《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对木材主张权利,但乙厂拒绝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停付价款,并不构成违约。倒是乙厂未按期供货,应负违约责任o
(3)关于此点,答案中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4)此问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