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司法考试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功不可没,对遴选优秀法律人才利在千秋,但是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它首先是一场考试。因此,考生需要掌握民法学应试解题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
(一)试题所属部门法的确定。
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也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是那么轻易识别的,如电信部门等作为公共事业部门的单位与他们服务对象之间的有些关系有时就不那么轻易识别,考生在这些问题上栽跟斗也是常有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
(二)认真审题。审题的过程包括: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
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者是民事法律制度。考生应注意,近年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的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却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该过程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即要考查的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糅在一起。
(三)找准应当适用的法条。
“因法设题”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检讨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因题找法”即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这一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四)对于民法案例分析题,应当通盘考虑,统一作答。
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避免思维闪烁不定,搞得一团糟。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却有待于平时练习时的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五)答题时要干脆,但不能“自作聪明”。
答题时要干脆,指考生应该相信自己的实力,在缜密思考答完题后,敢于彻底放弃该题,接着做下面的题目,不要老是在一道题目上思来想去,花掉过多的时间。“自作聪明”是指一些考生在考场上思维 “太严谨”,认为所考题目设计存有漏洞、失误,题目无法作答。对于“聪明者”的这种顾虑我们也不能说是“杞人忧天”,或者是“无病呻吟”。仔细推敲历年考题,每年总会有一些小问题,但就整个试卷而言,有“问题”的题目还是很少,如果考生对此保持过多的疑虑,那只能是“作茧自缚”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者多是自身的原因,比如因审题不清而落入陷阱。因此,如果你在考场上答题时,如果发现题目“错误”太多,那么,应该思考自身的因素,不要执迷不悟。另外,做题时不要想当然,要根据题干所给定的事实分析解答问题,要立足于题干,不要自己加入或者设定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