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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紧急避险赔偿损失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5日

      司法考试 〉民法  
    [问题]顾某酒醉开车驶入逆行,迎面开来一正常行驶的小公共汽车。车上坐满乘客,小公共司机李某见顾某的车向自己直冲过来,速度很快,无奈只得向旁边迅速打轮,不想旁边正有刘某骑自行车路过,李某的车将刘某撞倒,自行车报废,人也受伤,共损失400元,而小公共上的乘客安然无恙。刘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的损失应由( )承担。
      A.刘某自己 
      B.顾某 
      C.李某 
      D.顾某承担主要部分,李某及小公共乘客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
    [解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不得已牺牲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本例而言,顾某酒醉开车驶入逆行,在主观上存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损失应由顾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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