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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6日

  四、权利质权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考试大论坛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及解析:C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同时《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所以,当占有人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时,质押合同生效,所以应选C.至于D项,如果质押合同生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所以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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