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答疑之无因管理疑问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日
      司法考试 〉 民法 
       [问题]某村村民汪某到外省亲戚家居住,其所住房屋无人照料。1990年8月该村连降暴雨,附近河水水位不断上涨,该村有被洪水淹没的危险,村民们纷纷加固房屋。汪某的邻居申某见汪某久出未归,汪某的房屋又比较破旧,就花钱1200元为其加固,在加固时因东墙意外倒塌被砸伤,又花去医疗费500元。洪水来临,汪某的房屋保住了,但申某家一堵院墙却被冲毁,损失300元。汪某回来后,申某说:“我为了帮你加固房子,雇人买料,还受了伤,自己的院墙也没有顾得检查结果被冲毁了,你要支付所有这些费用。”汪某不肯。问:申某家一堵院墙被冲毁而损失300元,汪某是否应予支付?为什么?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解答]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因而申某家一堵院墙却被冲毁不是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