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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4日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一种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而且持续达一定的状态,持续达两年,起算点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要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是由特别程序来宣告完成。在特别程序完成的情况下,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届满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住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是指婚姻关系没有发生过变化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发生过变化,就不认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了。
  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撤消死亡宣告以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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