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答疑之民法租赁物的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5日
    [问题]租赁物(不是融资租赁)致第三人损害,租赁物没有瑕疵,出租人是否有责任?可否参照融资租赁处理?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于这种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具体来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责任。由于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则产生产品责任,由出卖人也就是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4)污染环境责任。如果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