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2003年购得商品房一套,首付5万元贷款20万元,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因该商品房的权属发生争议。一种说法,物权的取得应当依照公示原则,房产证的取得是在2006年,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一种说法,虽然取得物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该所有权上附有一个他物权,该所有权最终能否取得还要看还贷款的情况,况且乙方实际只负担了2年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债权,由甲方取得该房屋,将贷款原数加利息退还给乙方。不知道那种情况更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一种说法,物权的取得应当依照公示原则,房产证的取得是在2006年,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