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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保证人的一般和连带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8日

    [问题]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请问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如何确别?
    [解答]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这一信息足以表明,丙所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司法考试领域不能还钱和不还钱意思相同,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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