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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八:不当得利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31日
  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事实,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原因很多,但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一种不公正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后一种观点为通说。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在收养的情况下,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尽了三年的赡养义务,后来父子反目成仇,则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不构成不当得利。再如,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家,邻居乙对甲的朋友予以招待,乙对甲的朋友的招待为道德义务,不形成不当得利。(2)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将丧失期限利益,但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而对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视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3)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视为不当得利,而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时效利益。(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例如甲与乙赌博,甲输给乙十万元,但甲不能据此向乙主张十万元的不当得利,因为该十万元为非法所得,应予收缴。(5)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视为赠与,而不视为不当得利。(6)多付给劳工的工资视为自动提高劳工的工资,不为不当得利,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如果是会计人员的错误,或者是银行部门的错误,在工资存折上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不当得利。(7)强制交易不形成不当得利。强制交易因违背了他人意志,虽然给他人带来利益,但法律为了抑制强制交易行为,此种利益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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