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学考试的基本要求
1、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
2、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3、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学习的基本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复习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此即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一方面,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会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而有意义的作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大纲为民法设定的分值与历年考试的实际情况看,也可以看出民法复习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中,民法部分位于卷三与卷四之中,分别占45%与35%~40%(后一比例涵盖商法部分);此外,民法理论也是作好商法题与民事诉讼法题所不可缺少的基础知识。因此,考生对民法的重要性必须有足够充分认识,认真扎实的做好这门课的复习。
民法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着民法这门课的复习应该有其特殊性,即民法具有渊源流长、理论性强、体系完整、逻辑性强等特点,这决定着考生不能仅看所谓的重点知识与法条,断章取义、孤立片面的复习,尤其是那些刚刚涉入法律学习的考生更不应该如此;我们认为民法的复习应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以大纲为导向,精读细研民法的指定教材,吃透理论;细读并适当记忆法条;大量的习题演练;上述过程可根据考生个人的不同情况有机的循环,同时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
(一)紧扣大纲
大纲是确定民法考试范围的唯一准绳,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决不可置大纲于不顾。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1、做到人手一册大纲。
2、阅读指定教材之前,应该泛读大纲,大致了解本大纲要考查的范围。
3、阅读指定教材之中,也应不断地参考大纲规定,以大纲的要求指导对教材的阅读。通过紧扣大纲,可以做到方向明确、范围清楚、重点明白突出,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弄通重点法条
近年来,随着参加司法考试人数的逐年攀升,形形色色的相关辅导班及辅导用书也异常繁荣,几乎让考生应接不暇。有些辅导班也就创造出所谓的“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独特辅导方法,并认为这一方法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即除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少数部门法外,其他部门法试题95%以上是直接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民商法、经济法及诉讼法的试题中,更是高达95%以上。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有因法条而设题的趋势,但这并不能动摇民法的指定教材在司法考试复习中的基础与重要地位,也就是说,这一方法的运用在民法的复习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其原因已经在前面分析过,不再赘述。但是“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辅导方法也有其一定的意义,正确地利用这一方法可以为考生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运用这一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选准所考的民事法律法规,锁定其中的重点法条。2、解读关键性、疑难性的法律条文,弄懂法条背后所隐藏的民法理论。3、注意相关法条间的适用关系,尤其是冲突性法条间的法律适用。至于具体的民法学法条复习方法将在后面做详细介绍。
(三)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
恰当把握这一方法对考生会有许多帮助:1、可巩固考生复习中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2、可以锻炼考生运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3、可在潜移默化中渐渐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逐步培养出自己适应的司法考试的做题方法与思路;4、可以迅速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错误,认清自己的复习水平;5、考前的热身练习还可有利于调整出恰当的临场作战心态、增强实战经验。要想达到上述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准确选择出质量高、权威性强的模拟练习题,否则,将事倍功半,甚至误入歧途;这是对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的复习方法的质的方面的要求。2、做题要适量,不能过于迷信所谓的“模拟题”、“仿真题”等,否则在复习效果上会得不偿失。
(四)选取与记忆重点知识
我们认为司法考试的这一复习方法仅适用于复习备战的后期阶段,不可置于复习的开始阶段。考生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切勿擅作主张、自划重点。此种方法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挑选出科学性强、权威性高的重点知识讲解辅导用书。2、注意采纳科学的记忆方法,如分析归纳方法、体系性方法等。应该说,这一环节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它既能帮助考生在复习后期做好复习范围的全面归纳,又能使考生在最后宝贵的时间内把精力放在刀刃上,因此,考生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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