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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6日
  (2006年)
  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可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所以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CD.
  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A项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B也正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CD.
  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 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所以A项是正确。同时育才中学应当根据合同支付利达服装厂制作的400套校服的货款,如果不支付的,利达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拒绝交付校服和样品,并行使留置权,所以B项和C项也正确。至于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育才中学无权要求恒发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及解析:ABC 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证据,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C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此本题应选ABC.
  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及解析:ABD .
  解析:本题目设立在木拳法颁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相关理论。建筑物区分多所有是各个所有人对区分所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全体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这道题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可知,该住宅楼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归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故A项正确。而三、四层间的楼板是属于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选项正确。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区分所有部分不属于共有,而是由区分所有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出卖其独立所有的住宅,无须经过其他住户的同意,其他住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该住宅楼顶楼部分和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顶楼建花圃也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征得其他住户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
  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及解析:ABCD .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地役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地役权问题的解答依据都是根据相关的民法原理。所谓的地役权,是指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和相邻权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之一就是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需约定,因此A项错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我国《物权法》第地役权立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如果两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题目中没有特别交代两人间的合同进行了登记,所以丙不能行使所购土地上的地役权,B选项错误。同理,题目中没有说明甲和丙的特别约定,我们认为当丁建高楼时,丙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A选项没有收到立法的影响,依然是错误的。
  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及解析:ABD 甲乙丙三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所以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乙就不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如果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选的正确选项是ABD.
  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甲自拍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项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59.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A项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B项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所以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 2000年8月1日 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A项和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还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1.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ABC 《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根据该法条可知A项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ABD 《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故A项错误。甲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瑕疵,所以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合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报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法院只是追加分包人为条件当事人,并非是应当追加分包人为第三人,所以D项错误。
  63.“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答案及解析:CD 《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所以A项和B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符合题意所以不选。《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所以C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本题应选CD.
  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刘某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因此A项是错误的。《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
  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ABCD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项和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同样不能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66.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甲与乙结婚是因为乙的胁迫,因此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题中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因此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所以D项是错误的。
  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及解析: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对唐某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丁是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的。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2007年)
  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解析: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本题中A项请人喝酒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不能选。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表明的报酬的行为,它是一种针对不特定人而发出的要约,属于意思表示,因此B是正确的。《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而遗嘱本身就是遗嘱人本身的意思表示,C是正确的。另外,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本身是一种要约,也属于意思表示,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5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况且某些事业单位,除了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外,也可自筹经费。所以A的说法太绝对,不能选。《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B的说法太笼统,也是错误的。另外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享有所有权,一般认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单位只是国有财产的管理人。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解析: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是正确的。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乙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C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另外,管理人的权利还包括: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括报酬请求权,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5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B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55.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供电人中断供电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BC三项正确。《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D项而言,供电人事实上不可能事先通知用电人,无须承担事先通知义务,而只须承担及时抢修义务,因此D项不正确。
  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AB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1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C是错误的。另外,因为甲丙进行潜水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跟甲是否有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5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答案:BCD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乙公司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素以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A项说法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所以B是正确的。甲公司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包装盒投入市场,尽管甲并不知情,但仍然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依然构成侵权(侵权是事实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题中,由于该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答案:AC
  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甲的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不涉及广播权,也未侵害甲的发行权,因此A的说法正确,BD是错误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中就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表演者权的侵害,C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
  60.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61.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A.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
  B.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
  D.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后,将“茉莉花”改为“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
  答案:ABD
  解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题中,乙公司将“茉莉花”图形使用在其纸手帕的包装上,容易误导公众,因此构成侵权,A项正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也是一种变相的销售活动,已经构成了侵权,B项正确。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只是说明产品的特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是不能选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向假冒,构成侵权,因此D是应该选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6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答案:BD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题不能选A.《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敌尔蚊”仅仅直接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B项可选。“光明”并非直接表示灯泡商品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能选C项。“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项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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