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条件:
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一)无效婚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有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双方 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内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
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
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
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
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