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婚姻法复习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6日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一)无效婚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有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双方 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内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

  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

  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

  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

  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