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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继承法复习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6日

  一、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继承人

  (3)有遗产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方转化为既得权。

  二、遗产

  (1)遗产是个人财产;

  (2)必须是死亡时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但经承包已经获取的收益可以继承。

  2.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取得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但死亡之时已经获得的相关财产可以继承。

  三、继承权的关系(重点)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里强调:

  ①杀害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形态,不包括过失犯罪;②既遂、未遂在所不能;③不讲目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①犯罪形态必然是故意;

  ②有犯罪动权:争夺遗产;

  ③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3.遗弃、虐待的

  ①这时,虐待要求必须“情节严重”。

  ②如果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遗嘱的

  这里,也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元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

  四、法定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①只要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就不适用第二顺序;②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③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④ 虽然法定继承人,但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或者主要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也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五、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当分得的份额由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继承。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因为被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不得超出原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4.原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无代数限制。

  5.代位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是:发生的时间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6.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十)

  遗嘱的适用,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继承人存在为前提,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继承人不存在,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六、遗嘱继承

  1.遗嘱是一上单方行为。

  立遗嘱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

  3.遗嘱的形式:原则上是不要式行为,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五种形式。

  重点掌握录音和代书。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有2人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是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②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

  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

  有2人以上合格的见证人。

  4.遗嘱的效力:

  ①公证遗嘱效力第一;

  ②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5.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接受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接受遗嘱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机关组织。

  6.对选嘱的限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少来源的,应保留份额。

  七、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行为

  3.主体:一方是将来的被抚养人,另一方是遗赠抚养人。

  八、两个法条

  1.第5条:如果一人死后,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先适用是遗赠抚养协议。

  2.第27条:遗嘱、选赠不能予以执行的情况。

  例:一人立了很多遗嘱:房产归大儿子,汽车归二儿子,股票归三儿子,债券归四儿子,其他的归侄女。如果该人6月1日死亡之时发生下列情况:

  (1)大儿子5月31日死亡。房子适用法定继承。

  (2)老人死亡后,三儿子把二儿子杀死了。三儿子丧失继承权,股票适用法定继承。汽车适用转继承。

  (3)四儿子放弃继承,债券按法定继承处理。

  (4)在老人死去两个月,侄女一点儿表示也没有,其他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九、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分配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但也可以多赡养多分,少赡养少分。

  2.胎儿预留份

  3.限定继承原则:第33条。

  (二)清退问题:遗产分配后,发现继承人还有债和的,先由法定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若不是以偿还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各自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担。

  补充:如果一家人在车祸中死亡,不管死亡顺序:没有继承人的应推定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同辈的,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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