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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指导: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10日
  合同的各个阶段

  磋商 成立 生效 履行 终止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未生效阶段 生效阶段 履行阶段 终止阶段
权利义务 先合同义务 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 依约履行 后合同义务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无效

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无效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无效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显实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全

项目

代位权之诉

撤销权之诉

要件

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
2、债务人债权也期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因此危机债权人利益

1、债权人债权期满
2、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管辖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

相关内容

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2、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3、诉讼冲突的解决
(1)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
(2)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受理,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

  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终止

解除

清偿

抵销

免除

混同

提存

适用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种类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单方)、合意      

法定事由(要件)

1、不可抗力(双方都有解除权;免责)
2、预期违约(非违约方)
3、迟延履行(经催告;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不经催告)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1、互负债务(主动债权拆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1、单方行为
2、无因行为
3、不得撤回
1、事实行为
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
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

效力

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 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期间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3个月);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形成权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特殊规定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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