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 | 成立 | 生效 | 履行 | 终止 | |
阶段 | 缔约阶段 | 成立未生效阶段 | 生效阶段 | 履行阶段 | 终止阶段 |
权利义务 | 先合同义务 | 一般拘束力 | 合同效力 | 依约履行 | 后合同义务 |
可能的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 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 | 预期违约责任 | 实际违约责任 |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
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欺诈、胁迫 |
无效 |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
无效 |
无效 |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 |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无效 |
无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无效 |
无效 |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无效 |
效力待定 |
无权代理 |
|
效力待定 |
无权处分 |
|
效力待定 |
重大误解 |
可变更、可撤销 |
可变更、可撤销 |
显实公平 |
可变更、可撤销 |
可变更、可撤销 |
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全
项目 |
代位权之诉 |
撤销权之诉 |
要件 |
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 |
1、债权人债权期满 |
管辖 |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
当事人 |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 |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 |
相关内容 |
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终止
解除 |
清偿 |
抵销 |
免除 |
混同 |
提存 | |
适用 |
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
种类 |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 法定(单方)、合意 | ||||
法定事由(要件) |
1、不可抗力(双方都有解除权;免责) 2、预期违约(非违约方) 3、迟延履行(经催告;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不经催告)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
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 1、互负债务(主动债权拆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
1、单方行为 2、无因行为 3、不得撤回 |
1、事实行为 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 |
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 |
效力 |
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
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 | 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 ||
期间 |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3个月);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
形成权 |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 |||
特殊规定 |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