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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常考考点: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2日
  考点4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05/三/59;04/三/51;02/三/23】
  一、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

相应的请求权

90日

海上货物运输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57条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见《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57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6l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3条

2年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5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合同法》第129条

20年

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例解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三,第59题)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答案及解析]ACD。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对于在1999年7月时,甲发现乙在从事复制行为时,就应当请求乙停止侵害,但是甲没有这么做。超过两年,当时那个请求权就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乙的复制行为事实上处在一种继续的状态,也就是说,事实上,乙是在不断的对甲的著作权进行着侵害。此时,甲就可以对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受到的侵害提出请求,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且获得的赔偿数额自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因为,在这个时间甲对乙的侵害提出请求权还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另外,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在立案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法院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因此,对于本题,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问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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