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民法速记4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8日
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识记目标] (1)可以质押的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担保解释》 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简化为“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99、以公司债券(简化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 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汇支本券存仓提
可转股股标专(密)(填加压韵字缀,也有秘密之意思)
专利著作财产权
票券无字无抗力
[应用实例] (2004年试卷三第9题,单选)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答案为D,比较简单,记住“票券无字无抗力”就很容易作答。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