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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精点难点解析(一)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6.(1999-2-6)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A
  【考点】企业分立时的债务承担
  【详解】首先应当明确,本题所问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指的应是对外效力。《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对甲公司的债务分别承担的协议是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就债务履行达成另有约定,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应该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债权人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7.(1999-2-7)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答案】B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混合过错考试大论坛
  【详解】《民法通则》第133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虽然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减轻之后,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的仍将是主要责任。本题中,侵害人的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因此能适当减轻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乙的监护人存在疏于监护的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8.(1999-2-8)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
  D.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答案】C
  【考点】无因管理、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支付的饲养费和配种费属于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失主偿还。同时应当明确,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是管理人不能从中获利,因此乙作为羊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取回大小山羊。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ABD三项应予排除。
  9.(1999-2-9)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问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答案】B
  【考点】同时遇难时死亡时间的确定
  【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甲、乙为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先于乙死亡后,甲的财产全部由乙继承。乙死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惟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丁,故其遗产三间房屋应由其惟一的法定继承人丁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0.(1999-2-10)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答案】B
  【考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详解】《担保法》第4l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本题中,丙提供的抵押物是房屋,依法应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本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该项抵押无效。《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提供的质押物是车辆,依法移交质权人占有后质押合同方可生效。但本案当事人未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因此该项质押也无效。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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