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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2日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

  另一类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采集者退散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1、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2、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考试大论坛

  二、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

  (1)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源:考

  (2)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二)诚实信用原则

  (1)本意。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意。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

  (2)目的。民法规定该原则,一方面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3)对法院适用的限制。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常情况是当法律存在调整的缺失时才能使用。)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在行使权利时,而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构成权利滥用

  (2)判断条件。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第二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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