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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一章民法概述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2日
  三、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四、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2为1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2、有价证券的特征。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属于特定物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二)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源:www.examda.com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采集者退散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三)常见的有价证券

  1、票据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

  (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①银行汇票;②商业汇票。

  (2)本票。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①现金支票;②转账支票;③定额支票。

  2、债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来源:

  (1)公债。公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如国库券就是一种公债。公债不能当做货币使用,但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

  (2)公司债。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券,也称企业债券,公司债可以转让、设定质押。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权利为股东权,表明股息和红利收取权、股东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4、提单。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5、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仓单以给付物品为标的,属物品证券;仓单记载货物之转移须移转仓单始生效力,故仓单又属物权证券。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的物品,也可用背书形式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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