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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十二章占有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3日

  一、占有的推定

  (一)事实的推定

  依据证据法的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须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1)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而占有;

  (2)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占有的状态不同,其效力各异。但如果要对占有的各种状态证明,不仅事实上做起来困难,而且与将占有与本权分离受独立保护的意旨相矛盾。所以为保护占有人起见,法律应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定各项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应当包括:

  (1)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在占有的前后有占有的证据时,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二)权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当然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的基础,即依一般情形而论,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权利而进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一般也有占有的权利,故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

  因占有所推定的权利,其范围有多大?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登记的效力自然要强于占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动产而言,这种权利的推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此处要注意区分对商品房的占有问题)。

  而就动产而言,这种推定的权利范围,只要是该权利系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不得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不在此限)为占有人所行使的,无论是物权(所有权、质权、留置权)还是债权(租赁使用权、借用权)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行使质权时,即推定其有质权;行使借用权时,即推定其有借用权。

  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说明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当然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

  (2)权利的推定,不仅权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从占有人处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还时,该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占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时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必须证明自己的所有权方可。

  (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明确规定是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其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为物的所有人时,则物上负担,如税收,亦应由占有人负担。

  (4)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例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来源:www.examda.com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1)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孽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这是由于善意占有人不知其为无权占有,对于收取的孽息,依自己的意志随意消费。如果在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再使其返还所得利益,无异于使无辜者受害。因此,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使用、收益利益及孳息利益,不必返还。

  (2)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1)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毁损、灭失时,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善意占有人既然相信物为已有,也当然不可能预见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这时如果使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未免失之过苛。

  (2)恶意占有人或无所有意思占有人(包括无所有意思的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较之善意占有人为重

  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但善意占有人已就占有物取得孽息的,因必要费用可以从孽息中支出,故不能再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于,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2)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三、占有的保护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窃)了乙的电视机,丙不能因甲是无权占有而去侵夺。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

  (1)自力防御权。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例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来源:考

  (2)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取回。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主要有以下两项: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

  占有人依据其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它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的支配为目的。与占有之诉不同,本权之诉则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因此,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互不妨碍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权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也可以提起本权之诉二者可以分别提起,也可以同时提起。但本权之诉属于终局的保护,它在某种情况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权之诉中,已经确认了他人对物的占有权,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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