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来源:www.examda.com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一)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亦称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必要条款的确立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如担保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来源:www.examda.com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例如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关于借款合同中币种的规定,也是该种合同的必要条款。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3、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来源:考试大
必要条款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即合同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一般条款包括两种情况:
1、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
2、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甚至未经协商,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例如,被保险船舶应有适航能力、交易惯例与行业惯例之遵守等。
二、合同的解释来源:考试大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合同解释。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此即广义的合同解释。
2、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3、合同解释的客体,是体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和文字、当事人遗漏的合同条款、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如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交易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等。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合同必须由文义解释人手,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此,现代合同法奉行表示主义,即主张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即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用浯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合同解释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2、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来源:www.examda.com
合同解释之所以要遵循体系解释原则,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然需平等对待,视为一体。其次,表达当事人意图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词语联系起来,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再次,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文本内容的修订或补充,也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因此,在确定某一争议条款或词语的意思的过程中,应将这些材料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3、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总体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应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对此,可分别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的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
(2)当事人双方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以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为准;
(3)合同的目的不仅指合同整体目的,还可区分为部分合同目的和条款目的,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予以兼顾。
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习惯和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还可成为民法的渊源。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习惯或惯例,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解释方法
合同解释的方法亦即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它是在合同解释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纳,常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2、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3、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4、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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