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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8日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来源:考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土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入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源:

  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方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3、及时进行单项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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