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方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本身。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
2、运输合同的成立,在客运合同可为诺成或实践合同,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在货运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发出的要约,例如接受托运人支付的运费,即形成承诺,运输合同成立,无需以交付运送对象为成立要件。但当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货运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
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托运人或旅客有义务支付运费或票款,同时有权要求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
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
二、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有以下特征:
1、旅客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客运合同通常由承运人预先拟定,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如火车票、汽车票,机票等。客票为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也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三、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运票乘运的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运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运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义务。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二)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3、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对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5、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6、强制缔约义务。对于旅客通常、合理的要约,承运人不得拒绝承诺。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公路货运合同、铁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等。
(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运送义务。承运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物品运抵目的地。如冈承运人的原因错运到货地点或逾期运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收取保管费;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
3、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多个运送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同一种方式承运人承运货物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运送货物有损害的,缔约之承运人与致害运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的部分义务便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约定而转移于收货人,例如领取货物、支付费用等。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五、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作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享有和承担,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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