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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输的合同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8日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采集者退散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来源: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寄存入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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