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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民法精讲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2日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 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来源:考

  (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二)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于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考试大论坛

  三、配偶权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来源:www.examda.com

  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四、亲属权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权利

  对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权。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相互间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同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同时他们相互间也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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