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及有关同志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在各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计算机构软件的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纠纷也十分突出,草案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用技术开发合同规范大型行业通用计算软件的开发,是实践中的通行作法,建议合同法把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列入技术开发合同中。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讨论论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属于创作作品,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权法调整,不宜放在技术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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