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继运输所发生的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都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连续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几个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这些承运人共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除合同明确规定由缔约承运人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外,各承运人只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运输负责。
相继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立法当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有的认为,应当规定在相继运输中,各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应当规定应当由签订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对运输的全程负责。我们认为,在签订合同时,除非承运人明确与托运人约定,各承运人是一个合伙关系,否则托运人无从知道各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责任,托运人一般也只找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有运输合同作为依据,可以便于索赔。从这个角度来讲,规定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责任后,其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同时本条还规定,如果损失发生的区段是明确的,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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