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完整版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8月9日
导读: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友们,针对司法考试冲刺阶段,考试大网收集整理了以下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完整版!
  承诺问题

  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要约)行为作(出)。

  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

  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

  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

  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

  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

  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

  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

  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动产还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请求返还)价金+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

  无效合同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

  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