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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知识产权法之专利权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9日
导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
  一、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二)实用新型[发明与实用新型区别:客体前者两类,后者一类;前者前所未有,后者前所已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的对象的产品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中运用,一旦实施,能够取得某种技术的、社会的或经济的效果。另外,实用新型的真正内涵是一种技术的思想,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只是这种创造性技术思想的体现,并非法律保护的实质。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强调功能性,外观设计强调美观性]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的体现;而专利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限也相应短于著作权。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另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方法不授予专利的实物授予(3,4),实物不授予专利的方法授予(5,6)。]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无创造性]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药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 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新增)。
  二、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采集者退散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1.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 三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为保鲜期,可随时申请专利,但保鲜期效力低于先申请人]:(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第一,抵触申请:(1)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2)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另外,《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也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且能重复实施。另外,其还须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在判断有益性时须注意的是,在申请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及不与在先的权利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不得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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