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例如甲将其自行车租给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给甲30元钱使用费,半年后自行车因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此时,一般情况,甲不能向乙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因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费即是对自行车使用价值的补偿。当然,如果乙采取破坏性方式使用自行车,致使自行车提前报废,如果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产生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惯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给他人使用,应当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损坏后的担保。例如去冰场溜冰欲租用冰鞋,必须先向冰场缴纳保证金。
但当这一问题涉及到无权占有时,权责的确定和实际解决的办法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明确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负担此种损害赔偿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的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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