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讲义: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3日
  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前一种意见为通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讲义: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司法考试讲义: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司法考试讲义: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权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公职履行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法基本原则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