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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