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讲义:留置财产的特殊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3日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讲义: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司法考试讲义: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讲义: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权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公职履行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法基本原则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