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所以确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是考虑到现在市场交易追求交易安全、便捷、迅速的特点,统一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势在必行。同时,这个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一个现代的、集中化的和基于互联网的技术系统,能够做到信息准确、快速及时、查询便捷、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和使用安全。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在全国已经建立了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是目前国内全国联网最大的电子化信息系统,覆盖面广,已经达到国内所有金融机构、所有县及有信用社的乡镇,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基于上述原因,物权法规定了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法律规定的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即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与前几条的规定的内容类似,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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