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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口诀大全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9日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年。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

  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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