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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12日
  我们给大家复习自然人的住所。在我们国家,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证明文件就是指户籍和身份证,它们都与住所有关。我们讲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个人的出生的时间怎么来确定呢?我们国家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最简单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以户籍为准来证明出生的时间。但人刚生下来时没有户口啊,怎么办?那就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有些农村的人说,条件差,没有去医院又怎么办呢?即以其他有关的证明为准。 
  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是我们特有的一个制度,而且要注意,外国虽然没有户籍,但他们有国籍制度。美国的绿卡跟我们的户籍也有类似的地方,只不过美国的国籍没有城市之间的区别而已。除了户籍以外,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证明文件就是身份证。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领取身份证,身份证和户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户籍和身份证之所以涉及到了住所的问题,是因为所谓住所就是指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一个人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产生着一个人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所以住所对民事活动就有了重要的法律意义。比如我们讲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就要在他的住所地进行。 
  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和别的国家的住所制度最大区别就是我们国家的户籍法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所以要注意,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实际上是说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住所。一个人可以买两套房子、三套房子,但其他地方只能叫做居所。 
  也就是说你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居所。户籍和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这个时候经常居住地要视为住所。这又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什么叫做经常居住地呢?我们在《关于贯彻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的规定是,公民离开他的住所,最后连续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才叫做经常居住地。所以在考试中,可能会出一个案例,某人在一个地方住了11个月零28天,这不叫居住地。或者一个人在医院住了三年五载,但即使住了8年,也不能叫做经常居住地。关于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证明文件,就讲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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