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14日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复习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你首先记住八个字:即就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涉及到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既然“始于出生”,在一个人没有出生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一个人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尸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一则案例:一个刚结婚的年轻人有一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人破门而入,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士的心脏6公分远的地方,他随即毙命。然后那些暴徒又打死了他的妻子。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女双方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一刀切下来男女各一半即60万。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女方及男方的父母加上孩子共有4个继承人,这就意味着男方的父母每人只可分到15万。而女方的一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女方的财产的时候,女方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女方的父母、还有孩子共三个继承人,所以女方的父母即各分得25万元。这就使人感到产生了一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方父母总共要比女方父母少分20万。双方发生争执以后,男方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方先死的?女方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而后打死女的。男方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方先中弹,女方后中弹,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难道先挨一枪的就一定先死,后挨一枪的就一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讲到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在各种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把握上,事实上,我们也只能是“采其大旨”,背诵其要点。比如上述规定,我们作学生的时候,就将其总结为“没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这样可能就好记多了。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