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民法考点: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来源:233网校 2011年4月22日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包括三种:效力待定、可撤销和无效。但问题是,这几种效力瑕疵可否共存呢?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充满争议的问题,但是从过去的考试的题目及答案来看,在司考中,这几种瑕疵是可以共存的。不过,可以共存的,只是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一旦一个法律行为构成无效,则永远无效,不可能与其他的瑕疵共存。 
  是看下述例题: 
  例题:【2006-92】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A合同因履行不能而无效。 
  B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向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解析:合同不能履行从来都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构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如果原因不是不可抗力,通常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故A错。 
  在甲和丁签署该别墅的买卖合同之时,甲对于该别墅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可以理解存在欺诈,故而可撤销,B正确;同样,此时甲既然已经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效力待定,因此C也正确。不过要说明的是,两者如果可以并存,在理论上存在矛盾,但是在这一点,在考试中不宜深究,从06年这道题的答案来看,将两者独立来看明显是命题人的意思。 
  合同被撤销之后,此时,因为合同已经不存在,甲应当向丁进行损害赔偿,赔偿的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即丁基于对于甲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故D正确。

相关推荐:

民法考点:本代理与复代理

民法考点:承揽合同

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